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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4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贾某与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24民初2650号原告:贾某,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高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平,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龙,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1日,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县,身份证号:×××原告贾某与被告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偿还欠原告借款12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2月,被告因经营餐厅所需向原告借款121000元,约定于同年12月底还清。但逾期至今被告未还,现诉请依法追回。被告秦龙辩称,原告诉称借款属实,除还款9000元,现实际欠原告117000元。因为将钱借给他人使用,无法追回,导致原告的借款未能归还,现原告要求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有困难,借款只能分期付清,否则无法保证偿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2014年2月,原告给被告借款121000元,后被告还款9000元,尚欠117000元至今未还。另查明,原告起诉前申请保全被告小型客车一辆。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偿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龙偿还原告贾某借款117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3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160元,被告秦龙负担1200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连同借款一并给付原告,本院预收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13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建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雅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