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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万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广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万俊,许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万俊,男,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许广,男,198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胡万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广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009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万俊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广给付标的款25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许广银行、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发现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德新杭分理处银行账户存在资金往来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已依法予以网络冻结。后该账户进账2380元,本院已将该款于2017年8月25日扣划至广德县人民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胡万俊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许广“与新杭欧冠陶瓷厂供货,近期有货款结算”的财产线索,本院调查后,并无该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多次到许广家中,并未发现其行踪线索。现被执行人许广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9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