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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董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董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3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被执行人:董克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克强的存款9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胜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汝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