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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执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赵春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1208号被执行人:赵春平,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丹阳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丹阳市公安局陵口派出所民警,住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被执行人赵春平罚金一案,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苏1181刑初39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人赵春平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二、被告人赵春平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07229.96元继续予以追缴后发还给丹阳市公安局。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未到庭履行给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7年3月28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情况进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线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2017年6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春平作出拘留、罚款决定,同日至被执行人的暂住地进行查找,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2017年8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1刑初39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路忠贤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虞 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