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4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4723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滨海分公司与孙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滨海分公司,孙黎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4723号原告: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滨海分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中市北路博士苑小区南门物管办公室。负责人:张洁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广,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黎明,女,1981年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原告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滨海分公司与被告孙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滨海分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黎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滨海分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孙黎明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滨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孙黎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滨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爱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