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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邢立荣与高鹏、单媛媛、大庆三为鸿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立荣,高鹏,单媛媛,大庆三为鸿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374号申请执行人邢立荣被执行人高鹏被执行人单媛媛被执行人大庆三为鸿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化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