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恢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金小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金小敏,励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恢874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999号。法定代表人:陈淑萍,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金小敏,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励惠玉,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金小敏、励惠玉违反相关计划生育规定被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甬象行审字第20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小敏、励惠玉未按行政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小敏、励惠玉支付执行款35684元。2017年8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小敏、励惠玉未全部履行义务,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款15684元。2017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恢87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