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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20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张现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张现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2059-1号申请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兰陵县东升路5号。被执行人张现山,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陵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4行审1331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与张现山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现山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605xxxx×××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6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金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天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