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4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泸山与佛山市宏裕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泸山,佛山市宏裕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4330号申请执行人刘泸山,男,汉族,1985年1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佛山市宏裕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普澜路石头路段(原粤中印刷公司)自编塘边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37877924A。法定代表人:徐三佬。关于刘泸山申请执行佛山市宏裕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0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宏裕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向刘泸山支付工资205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0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我院查询结果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查询结果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43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钟松毓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月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