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绍丽、李喜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绍丽,李喜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3052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东港路93号。委托代理人:赵晨光,东港农商银行员工。被执行人:程绍丽,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李喜武,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喜武、程绍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4日作出(2017)辽0681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喜武、程绍丽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万元,案件受理费530元及相应利息。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喜武、程绍丽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1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053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判决内的全部利息。由案外人曹迎杰自愿为李喜武按期履行协议提供担保。执行费6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己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681执305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