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卢伟、卢明、刘艳华与陈香、李利、德惠市麒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恢94号刘艳华、卢伟、卢明、李利、陈香、德惠市麒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艳华、卢伟、卢明与被执行人李利、陈香、德惠市麒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陈香、李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刘艳华、卢伟、卢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食宿费共计人民币346527.87元。被执行人德惠市麒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228元由被执行人陈香、李利负担。因被执行人李利、陈香、德惠市麒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艳华、卢伟、卢明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利与申请执行人刘艳华、卢伟、卢明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艳华、卢伟、卢明自愿放弃被执行人陈香、德惠市麒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应当赔偿的部分。本院认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