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执恢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河南安华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燕庄村委会聂庄第二村民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安华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燕庄村委会聂庄第二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464号申请人:河南安华置业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纬五路东段2号附1号;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燕庄村委会聂庄第二村民组,住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燕庄村委会聂庄第二村民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6年7月3日生效的(2004)金民二初字第1247号判决,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燕庄村委会聂庄第二村民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燕庄村委会聂庄第二村民组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90000元(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燕庄村委会聂庄第二村民组在燕庄分社的账户00×××12存款449426.0000元,冻结期限为36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