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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2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河北凝川百亿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正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凝川百亿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正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2民初619号原告河北凝川百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西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682577730-X。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曙光,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葛清立,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河北正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平县河北广平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7602773-X。法定代表人范志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河北凝川百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正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河北凝川百亿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贺曙光、葛清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正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北凝川百亿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自2013年以来,被告因生产经营之需,先后从原告处购买了多种型号的有色金属产品,被告也曾多次给付过原告货款。2016年2月29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共欠原告货款66493.05元,后被告于2016年5月1日给原告签订了还款计划,但被告一直分文未付,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货款66493.0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河北正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13年以来,被告因生产经营之需,先后从原告处购买了多种型号的有色金属产品,被告也曾多次给付过原告货款。2016年2月29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66493.05元,后被告于2016年5月1日给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但被告并未按照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双方确认的往来账询征函、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应收账款明细表、原告的出库单、被告的收货单据、原告为被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给付原告货款的凭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被告河北正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河北凝川百亿贸易有限公司66493.05元货款的事实足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6493.05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河北正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本人诉权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正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凝川百亿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6493.05元。案件受理费1,462.0元,由被告河北正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书强审 判 员  石光霞人民陪审员  李长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