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正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前进,杨正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刑初637号自诉人任前进,男,1946年7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住新蔡县。被告人杨正合,男,1963年3月7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住新蔡县。自诉人任前进诉被告人杨正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已履行清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任前进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任前进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