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霍雷霆与刘彦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雷霆,刘彦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183号申请执行人霍雷霆,男。被执行人刘彦渊,男。本院执行的霍雷霆与刘彦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32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霍雷霆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36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970元、申请执行费1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