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福恩与黑龙江省知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恩,黑龙江知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张福恩,男,1963年8月4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知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68号(经营场所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400号)。法定代表人范业弘,女,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张福恩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知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成法律效力。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新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