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6执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宜黄县供电分公司、宜黄县正达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宜黄县供电分公司,宜黄县正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6执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宜黄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宜黄县凤冈镇丰乐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MA35GJABX1。法定代表人:王助恒,系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宜黄县正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黄县凤冈镇新斜村,组织机构代码:748516971。法定代表人:方小明,系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黄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6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宜黄县正达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宜黄县正达化工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宜黄县正达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宜黄县正达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经向宜黄房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宜黄县正达化工有限公司的房产已经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而抵押权人未申请评估、拍卖。据了解,被执行人宜黄县正达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开始停止生产,至今已经停产一年多,停产期间与政府达成了收购企业并适当补偿的一致意向,但是收购程序尚未完成。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宜黄县正达化工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宜黄县供电分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额为47976.51元,案件受理费500.35元,执行费627.15元,未执行标的额为49104.0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真伟审判员  孙继军审判员  习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