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黄燎原诉被告谭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燎原,谭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82民初380号原���黄燎原。被告谭立兵。原告黄燎原诉被告谭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燎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立兵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燎原诉请法院判决:由被告谭立兵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5万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自借款之日始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谭立兵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黄燎原与被告谭立兵系认识多年的朋友。2015年1月12日,被告谭立兵因在外承包工程系资金周转,遂向原告立据借���90万元,借据的内容为:“今借到黄燎原现金人民币玖拾万,月利率3%,按季度结付利息。借款人谭立兵,2015年元月12日”。同年1月26日,被告谭立兵找到原告,又以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立据借款30万元,借据的内容为:“今借到黄燎原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含按谭立兵要求向谭芳、张志雄转账支付部分)。限一个月内付清,一个月以内不计息,超期按月息6分计息,按月结付月利息,借款人谭立兵,2015年1月26日”。同年12月9日,被告谭立兵再次向原告立据借款5000元,借据的内容为:“今借到黄燎原现金人民币伍仟元,一定确保在最近交建投公司所付工程款无论如何确保支付黄燎原原来所欠款项中的15万元,借款人谭立兵,2015年12月9日”。上述三笔借款自借款后,被告并未按约支付分文本息。原告在多次催讨上述三笔借款的本息未果后,无奈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黄燎原与被告谭立兵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据为证,且原告已实际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因此产生的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以保护,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有权要求作为债务人的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或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偿还借款本金及合法的利息,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本金为90万元的借款,双方约定按月利率3%计息,考虑到该利率超出了法律的保护范围,本院将该借款月利率调整为2%,故本金90万元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2015年1月12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为30万元的借款,双方约定超过借款期限(1个月)未偿还本金则按月利率6%计息,该约定同样超出了法律的保护范围,本院将该借款月利率调整为2%,故本金30万元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2015年2月26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为5000元的借款,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该借款不计息。综上,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谭立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黄燎原偿还借款本金1205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9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1月12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3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2月26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645元,由被告谭立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游汉雄人民陪审员 万 虹人民陪审员 康会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肖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款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