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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左洪义与王永民、于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洪义,王永民,于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左洪义,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通化县。被执行人:王永民,男,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通化县。被执行人:于丽华,女,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洪义与被执行人王永民、于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王永民、于丽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调查,仅有工资(社保)收入,无其他财产。2017年6月26日邀谈申请执行人左洪义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向其反馈,申请执行人左洪义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执行达成和解。据此申请执行人左洪义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1执3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