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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5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汝州市喜来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与师延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喜来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师延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964号原告:汝州市喜来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汝州市风穴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张伯伟,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师延好,女,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汝州市喜来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师延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5日立案,原告汝州市喜来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伯伟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汝州市喜来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伯伟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汝州市喜来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汝州市喜来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兵伟审 判 员  刘世伟人民陪审员  苏晓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志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