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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6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朱正华与王恒友、张辉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华,王恒友,张辉,刘恒兵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6024号原告:朱正华,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武,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恒友,男,195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告:张辉,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化军,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恒兵,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朱正华与被告王恒友、张辉、刘恒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朱正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恒友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正华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恒友的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正华对被告王恒友撤诉。审判员  陈月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