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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5执7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7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被执行人宋某某,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穿青人,住纳雍县文昌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纳雍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5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己生效,被执行人宋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1984678638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4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饶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