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辜如意与张旭勋、张新富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辜如意,张旭勋,张新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219��申请执行人:辜如意,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张旭勋,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张新富,男,194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本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辜如意与被执行人张旭勋、张新富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辜如意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219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闵 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崇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