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榆林市子午商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榆林市子午商贸有限公,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公司,刘志存,马瑞,冯明录,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93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法定代表人田维强。被执行人榆林市子午商贸有限公.法定代表人刘志存。被执行人榆林市国信融资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胜。被执行人刘志存,男。被执行人马瑞,女。被执行人冯明录,男。被执行人张莉,女。本院执行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榆林市子午商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榆阳公证执字第125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榆林分行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榆林市子午商贸有限公司、国信融资担保公司、刘志存、马瑞、冯明录、张莉限期向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榆林分行支付所欠款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9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