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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肖文正、姜会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文正,姜会新,武邑意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肖文正,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被执行人:姜会新,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被执行人:武邑意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全义,职务:经理。住所地:武邑县桥头镇楚桥头村。本院在执行肖文正与姜会新、武邑意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邑意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执字第4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武邑意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迎君人民陪审员  史成龙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广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