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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孙昌慧与徐松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昌慧,徐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606号申请执行人孙昌慧,男,1984年5月31日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徐松,男,1988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昌慧与被执行人徐松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昌慧依据本院业已生效的(2016)陕0125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松归还借款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1300元、执行费820元。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徐松自2017年2月外出以来至今未归,杳无音讯,去向不明;经系统屡次查询,其虽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并有互联网账户,但各账户累计存款不足百元;网上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徐松无工商企业注册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孙昌慧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不能按期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霄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