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安均明与鞠晓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均明,鞠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511号申请执行人:安均明。被执行人:鞠晓兵。申请执行人安均明与被执行人鞠晓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3民初14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鞠晓兵银行存款6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鞠晓兵银行存款6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振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君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