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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湖北恒工矿用机械有限公司与陆良际云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恒工矿用机械有限公司,陆良际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269号原告:湖北恒工矿用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湖北恒工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光彩工业园汽配城15幢405室。法定代表人:田从英,湖北恒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华英,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陆良际云矿业有限公司(简称际云矿业公司)。住所地:陆良县工业园区太平硝村。法定代表人:晋云霞,际云矿业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恒工公司诉被告际云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恒工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湖北恒工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胜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