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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4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夏邑县李集镇李集水厂与孟长建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邑县李集镇李集水厂,孟长建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4248号原告夏邑县李集镇李集水厂,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李集镇商永路北。经营者李东献,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孟长建,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夏邑县李集镇李集水厂与被告孟长建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夏邑县李集镇李集水厂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凯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