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4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夏邑县李集镇李集水厂与孟长建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邑县李集镇李集水厂,孟长建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4248号原告夏邑县李集镇李集水厂,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李集镇商永路北。经营者李东献,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孟长建,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夏邑县李集镇李集水厂与被告孟长建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夏邑县李集镇李集水厂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凯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