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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3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杨海英与刘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英,刘丽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林右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3002号原告:杨海英,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刘丽艳,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英诉被告刘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丽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海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海英负担。审判员王学峰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路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