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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瑞祥诉云南健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昆明玉丹果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康伟玉丹商贸有限公司聘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祥,云南健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昆明玉丹果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康伟玉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聘用合同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965号原告:杨瑞祥,男,194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云南健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宇。被告:昆明玉丹果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宇。被告:昆明康伟玉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祥诉被告云南健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昆明玉丹果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康伟玉丹商贸有限公司聘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因三被告下落不明,本院通知原告杨瑞祥办理公告送达手续,但经反复释明后,在本院规定时限内,原告拒不履行刊登义务,导致案件程序无法进行。本院认为:原告杨瑞祥经本院释明后,在本院规定时限内,拒不履行刊登义务,导致案件程序无法进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诉讼义务,对其起诉应当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杨瑞祥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杨瑞祥承担。审 判 长 朱 曦人民陪审员 雷 敏人民陪审员 李江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叶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