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4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洛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少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少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4485号原告:洛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管委会*期标准化厂房**号楼***房间。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俊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少辉,男,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洛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洛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连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