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4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龙润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龙润进出口有限公司,义乌大东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姜晓华,熊巧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19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609786576。法定代表人朱云峰。被执行人义乌市龙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组织机构代码:07623185-x。法定代表人姜晓华。被执行人义乌大东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篁园路248号,组织机构代码:787739617。法定代表人熊巧生。被执行人姜晓华,男,1961年2月1日出生,住龙游县。被执行人熊巧生,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龙润进出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处、房管处等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熊巧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浙G×××××号小型汽车两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一时无法处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义乌市龙润进出口有限公司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鹏俊执行员 傅 裕执行员 何 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