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执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朱涵宇申请执行侯菊香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涵宇,侯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314号之一申请人朱涵宇被执行人侯菊香关于朱涵宇申请执行侯菊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侯菊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不了被告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兴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