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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3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罗荣征、蓝小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荣征,蓝小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190号申请执行人:罗荣征,男,1967年7月5日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被执行人:蓝小武,男,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荣征与被执行人蓝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荣征要求被执行人蓝小武给付经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3民初1130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400元共计人民币50440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蓝小武至今未能按判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蓝小武经“二查四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由于该案执行期限将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3民初1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桂华审 判 员 罗 勇审 判 员 俸碧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