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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通,刘晓国,苏义龙,刘新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单县向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6907466-2。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苏通,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刘晓国,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苏义龙,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刘新河,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通、刘晓国、苏义龙、刘新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归还本院(2013)单商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的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为由申请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2执恢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程淑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