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铜鼓县人民法院、黎摸艳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鼓县人民法院,黎摸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172号申请执行人:铜鼓县人民法院,地址:铜鼓县城北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014754401。法定代表人:龙浴,铜鼓县人民法院院长。被执行人:黎摸艳,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黎摸艳罚金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6)赣0926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1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进行四查,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 震审判员 吴 冀审判员 林晓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诗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