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章国良、执行王建国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国良,执行王建国,官大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章国良,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县。申请人执行王建国,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执行人官大花,男,194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章国良、王建国与被执行人官大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章国良、王建国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城县人民法院(2017)赣1021执恢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宁可行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