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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365号申请人: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广场南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25758M。法定代表人:马洪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明,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新北市树林区文化街43号5楼,台湾地区公司统一编号79881345。法定代表人:陈月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帆、朱奕锋,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闽0205民初2260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价值9657964.64元的财产,并依法冻结了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农行账户(账号35×××98)和建行账户(账号:35×××26,冻结金额8472151.75元)。现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上述建行账户余额已超9657964.64元为由,向本院申请仅冻结该建行账户及解除对上述农行账户的冻结。经查,截至2017年8月25日,上述建行账户余额为38922646.63元。本院认为,上述建行账户余额已超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保全金额,故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上述建行账户已冻结8472151.75元,故仍需冻结1185812.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建行账户(账号:35×××26,冻结金额以1185812.89元为限)。二、解除对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农行账户(账号35×××98)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裁定第一项,可以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振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溢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