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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7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永康市悦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吕志力、吕华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悦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吕志力,吕华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7238号原告:永康市悦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金山西路249号第一层。法定代表人:李明凤,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福学,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志力,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吕华芳,女,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原告永康市悦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志力、吕华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永康市悦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悦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康市悦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悦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邓共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吕依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