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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周娇娇申请执行柳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912号周娇娇,女,汉族柳琪,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周娇娇与柳琪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相关财产情况,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宋占友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春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