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1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韦志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志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855号被执行人:韦志柳,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现在广西鹿州监狱服刑)。本院移送执行的韦志柳关于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韦志柳缴纳罚金4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志柳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韦志柳现在监狱服刑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221刑初24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作鼎审 判 员  韦彰生代理审判员  韦汉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