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孙林晓与王新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林晓,王新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孙林晓,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王新才,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在执行申请人孙林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新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38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德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