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振昌与被执行人孙立、孙太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振昌,孙立,孙太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599号申请执行人冯振昌,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委托代理人付国江,内蒙古众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立,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孙太东,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冯振昌与被执行人孙立、孙太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科法民初字第4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冯振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法民初字第4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