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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二兵张耀祖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兵,张耀祖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2刑初41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二兵,男,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7年12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8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文水县看守所。被告人张耀祖,男,2014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7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交检公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交检公诉刑诉(2017)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二兵、张耀祖犯盗窃���,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2017年5月3日交城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同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同年6月2日交城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该案恢复庭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强、侯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二兵、张耀祖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二兵伙同张耀祖驾驶张耀祖的一辆车牌为晋A×××××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流窜至交城县王明寨村口,爬墙进入侯某1经营的人人乐超市内,盗窃现金2500元,香烟若干,面额为50元移动充值卡50张。后被告人张耀祖用所盗窃的移动充值卡给自己、其父亲及其丈母娘的手机进行充值。2、2016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二兵伙同张耀祖驾驶张耀祖的五菱之光面包车,流窜至交城县西社村,翻墙进入张某1经营的金德盛超市内,盗窃现金15000元左右,黄金首饰若干,香烟若干、现大洋若干,手表两块。3、2016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二兵伙同张耀祖窜至交城县成村史某1经营的家家乐超市内,盗窃现金9000余元,各种香烟若干,监控录像机一台,ps机一台,酒若干。4、2016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二兵伙同张耀祖窜至文水县南武乡西庄村,爬墙进入王某1家中,盗窃现金4750元、手表一块、衣服若干、牛奶两箱、红酒两瓶、一个黑色钱包、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5、2016年5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二兵伙同张耀祖窜至祁县前营村卢某1经营的小卖铺内,盗窃现金约三百元、香烟若干。6、2015年8月31日上午,被告人王二兵窜至祁县御景居小区将失主程某1、刘某1、申某1、李某1、程某2各自停放在祁县御景居小区内的车玻璃砸坏。盗窃失主程某1车内现金2200元,盗窃失主刘某1车内现金8000元左右,汾酒若干,香烟若干。7、2015年10月16日晚,王二兵窜至祁县张兰村居民张某2家中,盗窃现金5600元,一辆车牌为晋K×××××的灰色雪佛兰轿车。经交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晋K×××××的灰色雪佛兰轿车价格为41000元。8、2016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二兵伙同被告人张耀祖驾驶张耀祖的一辆车牌为晋A×××××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文水县桑村,爬墙进入郭某1经营的二小超市内,盗窃现金3000元、香烟若干。后被失主郭某1发现,被告人王二兵、张耀��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将失主郭某1头部打伤。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二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张耀祖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二兵、张耀祖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二兵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犯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耀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二兵犯盗窃罪判处五年至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建议对被告人张耀祖犯盗窃罪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二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有异议。被告人王二兵辩称:他没有和张耀祖参与过盗窃。被告人张耀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基本无异议,只是辩称:他没有殴打郭某1。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二兵伙同张耀祖驾驶张耀祖的一辆车牌为晋A×××××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流窜至交城县王明寨村口,爬墙进入侯某1经营的人人乐超市内,盗窃现金2500元,香烟若干(详见退还清单),面额为50元移动充值卡50张。后被告人张耀祖用所盗窃的移动充值卡给自己、其父亲及其丈母娘的手机进行充值。案发后,交城县公安机关已经给被害人王某1发还了10张面额50元的移动充值卡。2���2016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二兵伙同张耀祖驾驶张耀祖的五菱之光面包车,流窜至交城县西社村,翻墙进入张某1经营的金德盛超市内,盗窃现金15000元左右,黄金首饰若干,香烟若干、现大洋若干(详见退还清单),手表两块。3、2016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二兵伙同张耀祖窜至交城县成村史某1经营的家家乐超市内,盗窃现金9000余元,各种香烟若干(详见退还清单),监控录像机一台,ps机一台,酒若干。4、2016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二兵伙同张耀祖窜至文水县南武乡西庄村,爬墙进入王某1家中,盗窃现金4750元、手表一块、衣服若干、牛奶两箱、红酒两瓶、一个黑色钱包、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5、2016年5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二兵伙同张耀祖窜至祁县前营村卢某1经营的小卖铺内,盗窃现金约三百元、香烟若干。6、2015年10月16日晚,王二兵窜至祁县张兰村居民张某2家中,盗窃现金5600元,一辆车牌为晋K×××××的灰色雪佛兰轿车。经交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晋K×××××的灰色雪佛兰轿车价格为41000元。案发后,交城县公安机关已经给被害人张某2发还了晋K×××××的灰色雪佛兰轿车。7、2016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二兵伙同被告人张耀祖驾驶张耀祖的一辆车牌为晋A×××××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文水县桑村,爬墙进入郭某1经营的二小超市内,盗窃现金3000元、香烟若干。后被失主郭某1发现,被告人王二兵、张耀祖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将失主郭某1头部打伤,被盗香烟留在了原地。上述事实,有公诉��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2、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书及其通知书,证明(1)送检标记为1号检材(车辆副驾驶座抽屉内口罩一个)与张耀祖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1.86×1019;(2)送检标记为2号检材(驾驶座轨道内烟头一枚)与王二兵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4.84×1016。晋JN8**雪佛兰车的认定价格为41000元。2017年1月24日鉴定意见:送检的1号至6号检材、8号检材与张耀祖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1.9×10193、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5月7日交城县公安局民警在交城县华誉小区8号楼5单元602室将张耀祖抓获。2016年5月7日公安民警在交城县奈林村将王二兵抓获。4、手机充值情况照片,证明张耀祖的手机137××××4550、张耀祖父亲手机139××××0695、张耀祖岳母的手机183××××6409、151××××0046手机的充值情况。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记录,证明王明寨人人乐超市、西社金德胜超市、成村家家乐超市、交城县公安局段村派出所扣押一辆涉盗车辆的现场、文水县凤城镇桑村郭某1家超市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分析报告。2017年1月17日,交城县公安局民警在交城县看守所内对被告人张耀祖的血样进行了提取。6、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证明2016年5月12日,从王二兵处扣押物品情况。2016年5月25日交城县公安局民警将移动充值卡(面额五十元)10张发还失主侯某1。7、接收扣押涉嫌被盗抢机动车证明及发还清单,证明介休市公安局于2015年12月12日接收交城县公安局郑村处查的涉嫌被盗窃的雪弗兰赛欧轿车一辆。2016年1月18日介休市公安局发还张某2雪佛兰赛欧轿车一辆。8、刑事判决书,证明张耀祖于2014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王二兵于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7年12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9、交城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2月15日17时许,交城县巡警大队民警发现一辆灰色雪佛兰赛欧轿车停放交城县龙山大街(旧307国道)西街加油站附近无人看管,悬挂号牌为晋A×××××,经民警查询该号牌非此辆雪佛兰赛欧轿车号牌,在通过公安网全国被盗汽车信息库对该灰色雪佛兰赛欧轿车的车辆识别代码:LSGSA5×××××321506,发动机号:142×××××33,查询发现该车为介休公安局上网的盗窃车,遂将该车辆拖车拖至交城公安局院内停车场,并联系介休公安局进行移交,在等待介休公安局接受该车期间,该车于2015年12月26日上午,巡警大队发现该车不在原车位,车辆丢失,在此期间,该车车门无法打开,未能查看车内物品。2015年12月21日凌晨交城县郑村治安人员发现一辆银灰色轿车在其村内有盗窃的嫌疑,后该村治安人员前往检查时该车逃跑,在逃跑途中嫌疑人将该车扔下后逃跑,交城县段村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将该车(晋A×××××)扣押回段村派出���,经查发现该车系被盗窃车。10、辨认笔录,证明由张耀祖辨认王二兵相片;由被害人张某1对从张耀祖、王二兵家扣押的物品进行辨认,张某1指出其中六块银元及一块黄色手表(ROLEX)就是其被盗物品。11、指认记录及照片说明,证明由张耀祖指认西社“金德胜”超市就是伙同王二兵、马润刚盗窃烟、手表、银元及零钱的地点;张耀祖指认王明寨人人乐超市就是伙同王二兵盗窃烟、移动充值卡及零钱的地点;张耀祖指认成村“家家乐”超市就是其伙同王二兵、马润刚盗窃香烟、零钱的地点;张耀祖指认祁县前营村“亚伟”商店就是其2016年5月6日伙同王二兵盗窃香烟、零钱的地点;张耀祖指认文水西庄村学校对面一户人家就是其伙同王二兵盗窃一部苹果手机及其他物品的地点;张耀祖指认文水县桑村“二小超市”就是其伙同王二兵于2016年4月底的一天凌晨在文水县城周边村庄实施盗窃的小超市,同时供认其和王二兵在盗窃过程中被该超市主家发现,后在逃跑时与主家发生撕扯。1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明讯问三名被告人同步视频情况和三名犯罪嫌疑人的通话记录情况。13、证人贺某1的证言,证明他是交城县郑村治安人员,2015年12月21日,凌晨3时50分许,村里监控显示一辆可疑车辆在村内转悠。他和刘某1、连某1、闫某1、连某2五人巡逻。他们就到了这车跟前询问,车里的人没有吭声,加上油撞了他们的巡逻车就跑。他们就开车追。追到温家寨村东时,这车翻到水渠里才停下来,他��到车跟前,车里的人已经跑了。车上有两个人,不认识,约30岁左右,都戴的鸭舌帽,未看清长相。是一辆银灰色雪佛兰轿车,车牌为晋A×××××。那辆车逃跑时撞了村里路边停放着的一辆白色捷达车,还有他们的两辆车,无人受伤。他们通知了段村派出所,派出所的人去了后将车从水渠里拖出来扣押到了派出所。派出所和他们检查车时,车上有一根撬棍、一根甩棍、副驾驶座上有一台笔记本电脑,口罩、手套,还有一件上衣、手电筒、头灯,其他物品他不知道了。14、证人刘某1、连某3的证言,证明内容同证人贺某1的证言。15、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她是王二兵女友,2016年4月中旬,她与王二兵开始同居,是她姐夫张耀祖介绍的。中间,王二兵有三次半夜外出情况。5月4日23时,王二兵对她说,张耀祖打电话叫他出去了,他就出去了。到了早晨7时许,他已经在床上睡的了。后王二兵告她说凌晨5、6点左右回家的。外出时,有时拿一件黑色厚上衣,有时不拿。其他东西都不拿。如手机、钱等。有两次是张耀祖电话叫他,有一次是自己到了11点左右就走了。不开他的车,他不拿车钥匙,是怎么走的,他不清楚。16、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她是张耀祖的丈母娘,她女婿张耀祖给了她两张手机储值卡,面额50元的。她都交了手机费了。她的手机号183××××6409。张耀祖告诉她说储值卡是他买下的。17、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明他是张耀祖的父亲,他儿子张耀祖给他交过手机费,有几百元。他的电话是139××××0695。18、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他在文水县桑村开的一个门诊,名称叫李某2诊室。他和郭某1是邻居,郭某1在他村开的一个超市,叫二小超市。2016年4月24日凌晨郭某1头破血流的来了他门诊上,他给郭某1的头部缝合来。郭某1头部共有两个伤口,都在头部的后脑上,共缝了十来针。郭某1说是他家小卖铺进了小偷,被小偷打伤的,听郭某1说小偷是用石头和木棍打他的头部、背部的一些部位。当时郭某1的背部被打的黑青、红肿。19、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10月16日晚上6点多,他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放在家中的5600元现金,黄金菩萨吊坠一个,银戒指被盗,还丢失一辆停放在院中的雪佛兰赛欧牌轿车,车牌号为晋K×××××,车架号LSGSA××××××321506。该车购于2014年12月,购买价4.8万元。20、被害人史某1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他经营的���家乐超市被盗了。在成村正街的中部偏北学校附近,路东。今天早上6点多,他爸到他超市,发现收银台附近乱七八糟的,就叫醒他。发现丢失香烟100余条,有硬中华18盒、软中华8盒、芙蓉王12条20盒,红旗渠黄果树等36条、红塔山等12条、云烟15条、黄鹤楼硬金沙6条、云福26条、人民大会堂6条。共计13931元,烟草号为1423××××0726,现金约9000余元。估计是爬墙进入他家院子的。他还丢失了一个监控的录像机,也就是主机,一个美国POS机,两盒原浆酒,一盒百年老根珍藏酒,之前他报案的物品价值22930元,后清点发现被盗物品价值9100元,共价值32030元。21、被害人侯某1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2016年4月20日早上6点多,她发现她家开的超市被盗了,丢失现金约2500多元、软中华香烟十条、硬中华六条、软云烟八条、软玉溪五条、苏烟一条��黄盒芙蓉王香烟三十条、云烟50条、大福烟50条、蓝腰带盒的黄鹤楼5条、蓝盒芙蓉王3条、细南京十二叉烟1条、细烟品种的红塔山传奇、娇子格调、星月泰山、人民大会堂、细黄鹤楼、长白山共约二十条、二十元苏烟三条(总价值34250元)、存值卡50张,丢失物品总价值约40750元左右。昨晚0点左右她才睡觉的,6点起床后,发现门市后面的窗户那儿扔的她的衣服,后发现丢失东西。面额50元的移动储值卡50张,号段为159580××××××6315至1595804××××××6364。她家的烟草号为:1423××××0502。22、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2016年3月25日早晨发现她家位于交城县西社村的金德盛农家店被盗,丢失现金1.5万元左右,一枚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环、一对黄金耳钉、一只白金耳钉,黄金饰品约6000多元,是在二楼卧室里的柜子里放的来。超��内香烟共计约17条,总计8000余元。还有两块手表和10来个大洋,价值2000多元。23、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他是文水县南武乡西庄村人,2016年2月11日凌晨6点他父亲起床后发现客厅被盗。经清点家里共丢失4750元现金,他丢失一块天梭手表价值2800元,一件价值800元的新西装上衣,价值1200元的羽绒服,两箱金典牛奶,每箱60元左右,两瓶拉菲酒,每瓶108元,他父亲的一个黑色钱包有200、300元的零钱,还有一个白色的苹果4手机。24、被害人卢某1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她在祁县前营村经营的一个小卖铺,2016年5月6日早上5时发现她的小卖部被盗。通过看监控发现小偷是6日凌晨1时40分左右来的,两个人,从房顶上下来的,带着帽子看不清长相,门锁都是完好的,丢了现金约300元,烟丢了约��十盒价值约一千元。25、被害人郭某1的陈述,证明他在文水县桑村家中开的二小超市被人抢了。2016年4月24日凌晨,他发现有两个戴口罩、帽子的男子在他家超市里,这两个男子看见他后就往院子里跑,他就追二人,二人就用石头和木棍对他进行殴打,当时致使他头部、背部还有身体的其他部位不同程度受伤。当时他头部两个部位受伤,都在后脑上,共缝了十来针,是他村的李某2给他缝合的。被抢了3000元左右的现金,还有2万元左右的烟。现金在收银台里放着,有三张50元的,其余都是10元、5元、1元等的零钱。26、被告人张耀祖的供述,证明他从2016年农历正月十五以后开始盗窃的,到现在一共实施盗窃六、七次,每次都有王二兵。马润刚和他们去过两次。2016年正月十五以后(也就是2月份)的时候,他和王二兵在一起吃饭了,吃晚饭之后他和王二兵说是干脆没钱花了,要不咱们上山砍点木头吧,王二兵说是咱们去小卖铺偷点钱和烟吧,他当时就同意了,他俩就开上他的车一起去了文水的一个村子,从院墙上爬进去进了小卖铺,这次他们盗窃了现金,还有一部白色苹果4手机,出来之后王二兵给了他600元左右。他的车是一辆银灰色的五菱之光面包车,车牌号晋A×××××。王二兵驾驶,他在副驾驶上坐的。他们两都戴着帽子、口罩、手套了,两把黑色的小强光手电,并带有一把“一”字型的改锥,盗窃完之后在回交城的路上就扔了。是他俩相跟上从天宁商城买的。他不知道是什么村子,现在也找不见,他记得好像路过走了交城青村后又过了贾家寨的火车桥洞去了贾家寨,后出了贾家寨后来怎么走的他记不得了。就是从小卖铺的抽屉里盗窃了零钱,具体有多少他不清楚,是王二兵拿的,出来后给了他600元左右,白色的苹果4手机他拿着了,现在还在他家放着了。第二次是2016年3月底的一天下午,马润刚从太原回来,晚上七八点左右他们三个人在交城县北关街柳树下面几个卖大碗面的地方吃饭,中间马润刚说没钱花了,找个地方偷点钱吧,他和王二兵当场没有同意后各自回了家,回到家后马润刚、王二兵分别给他打电话叫他去偷,他也同意了他开车去接上他俩,他和王二兵、马润刚三个人开的他的车去了药店买了口罩,劳保门市上买了手套,就去了西社,他和王二兵戴的第一次他们买的帽子,马润刚头上扎的一个毛巾,等到凌晨1点左右,他们就从院墙爬到一个小卖铺里面,盗窃了十几条烟,零钱,现洋、一块手表,这次他分了2800元。他和王二兵爬墙进去实施盗窃,马润刚在外面放哨。盗窃了十几条��,有两条硬中华,其余的他记不清了,还有50多块现洋,两块手表,什么牌子的他不认识,都是坏的,一枚黄金戒指,一副黄金耳环,还有一副假耳钉。东西都是王二兵和马润刚处理的,他不知道王二兵和马润刚怎么处理的,王二兵给了他一副黄金耳环和2800元的现金,还有一块手表,耳环他去了太原服装城卖了700元。王二兵给了马润刚2800元,帽子、口罩、手套都在回交城的路上扔了。这次是马润刚起意的。2016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7点左右,马润刚从太原回来请他和王二兵吃饭了,吃完饭晚上10点左右他回了家,之后马润刚给他打电话说咱们出去偷点东西吧,他说不走。后来王二兵又给他打电话他就同意了,就开上他的车去了奈林村接上马润刚和王二兵去了成村,把车放到成村村里面,他们三个人就步行上在村里转悠,等到了凌晨1点左右,他和王二兵就爬墙进了一户��家,马润刚在外面放哨,他和王二兵进了人家家里面的时候,主人就拉着灯了,他和王二兵就跑了,这次什么也没有偷到。之后就又去了一家小卖铺,从柜台的抽屉里盗窃了些零钱,将柜台下面柜子里的烟装到纸箱里,装了两箱,大约50条左右。他和王二兵负责进去实施盗窃,马润刚负责在外面放哨。烟是马润刚处理的,过了两三天之后马润刚从太原回来后给了他1000元。他们偷上东西走的时候看见小卖铺里面有监控了,他们怕被人从监控画面认出来了,就将监控的主机给搬上走了,回的时候就去了华鑫水库,将主机摔烂扔到水库里了。在小卖铺的时候,王二兵还进了卧室了,他也不知道王二兵盗窃上东西了没有。2016年4月20号左右的晚上,他和王二兵两个人开的他的车去了交城县王明寨村村口的一家超市里面,盗窃了三箱烟,大约有80条左右,还有柜台抽屉里的零钱,还有移动的充值卡。他们是从超市的后面的一家安有监控的人家墙上爬上去的,爬到房顶上后王二兵将院子里的监控拿棍子打的朝了地面,将外面墙上的监控给扭的朝了天,他俩才沿着院墙去了超市的院子里,又从厨房的窗户上进了超市里面。盗窃了80条左右烟,烟的种类很多,烟王二兵处理的,处理到什么地方他不知道。还有移动充值卡,王二兵给了他20多张,充值卡他用了7、8张,分别给他和他爸爸及他丈母充了话费,剩下的都在他家了。过了两天,王二兵给了他3000元左右。2016年5月5日晚上11点多,他和王二兵驾驶他的车去了祁县,凌晨2点左右,他和王二兵进了一个小卖铺,盗窃了20几盒烟,还有柜台抽屉里的零钱,就回来了。他和王二兵从街上找了个梯子,进了小卖铺的院子里,从后门上进了小卖铺的。他拿了十几盒烟,王二兵给了他160元左右。烟在他家放���来,已经被扣回来了。这次回来之后,作案工具他们扔到交城县磁窑河桥下了。2015年冬天的一个晚上,王二兵给他打电话说,王二兵的车被交城县公安局扣了,和他去开一下,王二兵开上车从华誉小区接上他去了交城县公安局,将一辆银灰色的雪佛兰轿车盗走,后他将车开到南环路,王二兵就让他回去了。他们去公安局是王二兵开的一辆红色轿车去的。王二兵给了他车钥匙,他开走车的。没有告过他为什么会扣车。第二天晚上他和王二兵就开上这车盗窃了一家小卖铺。他不知是什么地方,是王二兵开的车,偷了点零花钱。后来王二兵说是将车卖了。2015年5月左右,王二兵给过他一台笔记本电脑,他用了10来天就还了王,他觉得也是王二兵偷下的。2016年4月底的一天凌晨,他和王二兵驾驶一辆银灰色五菱之光车到文水的村庄内转悠,准备找小卖铺实施盗窃,后看到一���超市,他两爬墙进入院内,王二兵从南房内搬出香烟,他两踩着梯子将烟转移到房顶上,又返回来继续盗窃,这时主家从里面追出他们两个,之后他从地上捡了个东西朝男主人打,男主人一直跟他打斗,王二兵也一起跟他打男、女主人,打斗了十来分钟,他两就爬墙跑了。他记不清盗窃了多少香烟,现金是在一个布袋子里放着,不清楚王二兵是否拿走了。他两都带着帽子、口罩、手套,都拿着手电。上列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二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张耀祖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二兵、张耀祖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罪名及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在2015年8月31日上午,被告人王二兵窜至祁县御景居小区将失主程某1、刘某1、申某1、李某1、程某2各自停放在祁县御景居小区内的车玻璃砸坏并盗窃的事实,由于仅有被告人王二兵停留在现场的DNA鉴定,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王二兵实施了盗窃,本院认为对该起指控证据不足,故不予认定。被告人王二兵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犯罪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耀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二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二兵的刑期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张耀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耀祖的刑期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王二兵与被告人张耀祖共同退还被害人侯某1人民币2500元,面额50元的移动充值卡40张,软中华香烟十条、硬中华六条、软云烟八条、软玉溪五条、苏烟一条、黄盒芙蓉王香烟三十条、云烟50条、大福烟50条、蓝腰带盒的黄鹤楼5条、蓝盒芙蓉王3条、细南京十二叉烟1条、二十元苏烟三条。退还被害人张某115000元、一枚7克黄金戒指、一对7克黄金耳环、一对3克黄金耳钉、一条景泰砖石香烟、四条软中华香烟、三条芙蓉王香烟、两条苏烟、三条硬中华香烟、两条贵烟、一条利群烟,6块银园、一块ROLEX黄色手表。退还被害人史某1现金9000元、红旗渠烟36条、红塔山烟12条、云烟15条、黄鹤楼6条、云福烟26条、芙蓉王12条、人民大会堂烟6条、硬中华烟18盒、软中华烟8盒、芙蓉王烟20盒、监控录像机一台、美国PS机一台。退还被害人��某1现金4750元、天梭牌手表一块、两箱金典纯牛奶、两瓶108元的拉菲红酒、苹果4手机一部。退还被害人卢某1现金300元。退还被害人张某2现金5600元。退还被害人郭某1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 盛人民陪审员  张竹梅人民陪审员  石文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成星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