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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石锦录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锦录,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882号申请执行人石锦录,男。被执行人王凯,男。本院执行的石锦录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266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凯应向石锦录偿还本息10万元,并支付案件执行费140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8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马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