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石锦录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锦录,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882号申请执行人石锦录,男。被执行人王凯,男。本院执行的石锦录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266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凯应向石锦录偿还本息10万元,并支付案件执行费140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8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马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