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曙红、崔国豪、崔之山、李玉芳与被执行人崔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曙红,崔国豪,崔之山,李玉芳,崔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817号申请执行人:王曙红,女,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第三人民医院家属院。申请执行人:崔国豪,男,199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第三人民医院家属院。申请执行人:崔之山,男,1940年1月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运河西街。申请执行人:李玉芳,女,194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被执行人:崔涛,男,198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曙红、崔国豪、崔之山、李玉芳与被执行人崔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开刑初字第2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0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崔涛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股票持有等情况,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日,本院赴烟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2017年6月16日,本院通过执行司法委托系统委托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崔涛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以及其所在的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西三角埠村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补偿款领取情况,经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崔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曙红、崔国豪、崔之山、李玉芳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7年8月8日,本院将崔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017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王曙红、崔国豪、崔之山、李玉芳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大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