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65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罗昌凤与陈小红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昌凤,陈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65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罗昌凤,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陈小红,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罗昌凤与陈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52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陈小红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罗昌凤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小红支付借款本金1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小红的若干银行账户,但余额均不足百元。除此,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陈小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1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未能执行兑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王伟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