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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丛军、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丛军,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孔庆水,韩月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124号申请执行人:孙丛军,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区黄河路150号海星小区。组织机构代码55672671-0。代表人孔庆水,经理。被执行人:孔庆水,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韩月玲,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孙丛军与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孔庆水、韩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借款本息共计1870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曲阜市圣时建安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孔庆水、韩月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提交申请,将孔庆水、韩月玲的失信信息屏蔽,本院依法进行屏蔽。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