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天朋与朱高超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天朋,朱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541号申请执行人朱天朋,男,1943年1月出生,汉族,朱长垣县丁栾镇朱官桥村,身份证号:410728194301196019。被执行人朱高超,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朱天朋申请朱高超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民初字第3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朱高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5)长民初字第3704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凤杰审判员 蔡士霞审判员 连书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国强 微信公众号“”